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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設施用地如位於山坡地,應依規定辦理水土保持計 畫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並已核定。設施用地是否位於風景特定區?是否符合發展觀光條 例相關法令。 □無涉 □符合 □不符合,更使用範圍休閒農業設施使用計 畫表(如附件三)及休閒農場內休 閒農業設施用地變更使用計畫面積 統計表(如附件四);如與休閒農場 申請籌設併同提土地使用分 附表四:休閒農場內休閒 農業設施用地變更使用 計畫面積統計表(附件 四) 附表四 (附件四) 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用地變更使用計畫面積統計表〈說明擬變更範圍 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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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 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 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調查或勘測人員進入公、私 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應出 示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 資辨別之標誌;使用計畫範圍內應登記為直轄 市、縣(市)或鄉(鎮、市)管 有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 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需興建之設 施,應由申請人依使用計畫分期興建 完竣勘驗合格,領得使用執照並將所 有權移轉登記為直轄市、或 鄉(鎮、市)有後,其餘非公共設施 用地上建築物始得核發使用執照。但 經申請人提出各分期應興建完竣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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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政府審核,以從事區內整地排水及公共設施用地整地等工程,並於工程完成,經直轄市或縣(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辦理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予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第一項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予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時,應切結及提供公共設施興建保證金,捐贈土地或繳交土地代金或回饋金時,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並繳交開發影響費、土地代金或回饋金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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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施工許可證,以從事區內整地排水及 公共設施用地整地等工程,並於工程 完成,經直轄市或縣(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申 請人應辦理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予 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第一項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予 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公所時,應切結及提供公共設施 興建保證金,地或繳交土地代金 或回饋金時,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 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並 繳交開發影響費、辦理分區或用地變 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 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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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村 文化 區 認定基準 使用地類 別 備註 衛生及福 利設施 用地、乙種 建築用 地、丙種建 築用地、遊 憩用地 十五、 公用事業 設施 附件六 都市計畫區內農民 一二 設施用地或以區段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農村活化再生需要檢查表 序號 審查內容 是否符合 一 申請書內農民集居聚落之戶數 是否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且 都市計畫區內農民 一 二 設施用地或以區段 及人口 未達三 離島地□ 區,其集居聚落是否 人以上 二 農 之十以上出席 三 農村社區會議是否有出席人員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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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各類排 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 之。 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 土地時,依 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 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義務人除應依前 條辦理外,應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但進入國防設 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 關同意。 前項查核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 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應出示執行 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 之標誌;但 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 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調查或勘測人員進入公、私 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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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2008 照片4-2 排水溝部分壁面緩斜坡道 (一) 應先確定溝渠設施用地範圍及土地可取得使用之範圍。參照水土保持局98年修訂之山坡地土地 利用判釋分類,分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建築及公共 設施用地、遊憩用地、礦業用地、加強保育用地及其他用地等九類。沉砂池內部可保留住大 部分顆粒較大的沉積物,但前池的建造勢必會加大沉砂設施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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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各類排 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 之。 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 土地時,依 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 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義務人除應依前 條辦理外,應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但進入國防設 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 關同意。 前項查核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 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應出示執行 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 之標誌;但 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 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調查或勘測人員進入公、私 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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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 施用地為之。 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 有土地時,依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土地使 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義務 人除應依前條辦理外,應先提出出 流管制規劃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但進入國防設施用 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 意。 前項查核人員進入公、私有土 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應出示 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 資辨別之標誌;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 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調查或勘測人員進入公、 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