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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 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 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 定者,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 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 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 日起算。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 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 行政訴訟。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 者,亦適用之;曾經裁處,因訴願、行 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於修 正施行後為裁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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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行政法上義務所受處分,依法提起訴 願或行政訴訟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 結前,暫不予環境講習,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 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 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 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 定者,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 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 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 日起算。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 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 行政訴訟。 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情形,不影響扣 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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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者,亦適用之;曾經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於修正施行後為裁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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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 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 者。 前項申請,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 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 定者,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 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 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 日起算。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 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 行政訴訟。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 者,亦適用之;曾經裁處,因訴願、行 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於修 正施行後為裁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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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 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 者。 前項申請,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 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 定者,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 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 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 日起算。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 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 行政訴訟。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 行政罰法 281 者,亦適用之;曾經裁處,因訴願、行 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於修 正施行後為裁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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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 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 者。 前項申請,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 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 定者,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 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 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 日起算。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 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 行政訴訟。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 行政罰法 327 者,亦適用之;曾經裁處,因訴願、行 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於修 正施行後為裁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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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 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 分者。 前項申請,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 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 規定者,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 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 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 銷確定之日起算。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 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情形,不影 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處罰而未經裁處者,亦適用之;曾 經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 救濟程序經撤銷,而於修正施行後 為裁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