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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 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 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 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 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 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 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 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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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 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 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 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 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 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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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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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 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 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 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 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 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 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 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 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 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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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 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 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 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 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 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 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 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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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 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 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 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 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 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 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 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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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 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 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 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 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 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