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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 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 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第二十七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 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 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 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 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處分機關依前二項裁處環境講習 時,應於處分書記載接受環境講習之 對象;其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應接受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 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 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 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 行,逾期仍不履行者,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 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 處分機關依前二項裁處環境講習時,應於處分書記載接受環境講習之對象;其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應接受環境講習之情形者,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 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 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 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 行,逾期仍不履行者,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 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 處分機關依前二項裁處環境講習 時,應於處分書記載接受環境講習之 對象;其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應接受 環境講習之情形者,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 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 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第二十七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 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 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 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 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 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 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第二十七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 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 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 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 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 間內所為。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 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 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 利害關係人。第二十七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 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 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 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 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