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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國稅局或地政事務 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 登記資料上註記,並於核准後一個月 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於前項之建檔列管案件加以註 第一項變更,包括耕地所有權之 移轉。 第十二條 依本準則許可承受之耕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建 檔列管,並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抽查或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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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國稅局或地政事務 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 登記資料上註記,並於核准後一個月 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於前項之建檔列管案件加以註 稅捐稽徵處、國稅局或地政事務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登記資料上註記,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前項之建檔列管案件加以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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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稅捐稽徵處、國稅局或地政事務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登記資料上註記,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前項之建檔列管案件加以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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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 登記資料上註記,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 登記資料上註記,稅局或地政事務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登記資料上註記,稅局或地政事務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登記資料上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