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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二) 突發性、緊急性及一般性工程: 由分署依據工程之突發性、緊 急性、工程維護或地區均衡性 等需要進行提報,提報時應檢 附工程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一、 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及工 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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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因颱風辦理或經 其核准辦理之災害防救緊急性與重建 工程、計畫或處理災害之土石、河川 淤泥所需之緊急清理方法、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因颱風辦理或經 其核准辦理之災害防救緊急性與重建 工程、計畫或處理災害之土石、河川 淤泥所需之緊急清理方法、第二十六條各級政府因颱風辦理或經其核准辦理之災害防救緊急性與重建工程、計畫或處理災害之土石、河川淤泥所需之緊急清理方法、第二十六條各級政府因颱風辦理或經其核准辦理之災害防救緊急性與重建工程、計畫或處理災害之土石、河川淤泥所需之緊急清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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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依第三點調查嚴重淤積河段後,對於經檢討屬為維持河川正常機能之災害復舊 緊急性疏濬工程者,由水利署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召開 會議確認,得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四條 規定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但有未及 於上開會議確認之個案需辦理災害復舊緊急性疏濬工程者,得由河川局自行依 上開標準第三十四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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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依第三點調查嚴重淤積河段後,對於經檢討屬為維持河川正常機能之災害復 舊緊急性疏濬工程者,由水利署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召開會議確認,得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三十四條規定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但有未及於上開會議確認之個案需辦理災害復舊緊急性疏濬工程者,得 由河川局自行依上開標準第三十四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