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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三章 水權 第十五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 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 權。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二十七條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 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章 水權 第十五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 地面水或地下水,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二十七條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 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第三章 水權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事業所必 需者之用水量,由主管機關依興辦水 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之申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二十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移轉, 指水權與其有關水利事業全部之繼承 或讓受; 第三章 水權 第十五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章 水權 第十五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二十七條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第三章 水權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事業所必需者之用水量,由主管機關依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之申請,為必需之蓄水調節、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二十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移轉,指水權與其有關水利事業全部之繼承或讓受;變更,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水權人不改變主體情形下,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章 水權 第十五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 地面水或地下水,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二十七條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 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第三章 水權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事業所必 需者之用水量,由主管機關依興辦水 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之申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二十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移轉, 指水權與其有關水利事業全部之繼承 或讓受; 第三章 水權 第十五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 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 權。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章 水權 第十五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 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 權。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二十七條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 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章 水權 第十五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 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 權。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二十七條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 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章 水權 第十五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 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 益之權。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二十七條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 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 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