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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 院核備。 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三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 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已依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尚未完工之水得採取法律、行 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 院報告。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第六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 送交立法院。 第十八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 定如下: 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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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1-21
- 內容:
- 如114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屆時如經刪減或凍結,本署得調整計畫金額或配合調整申請時程,歡迎有意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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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行 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 院報告。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第六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 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 送交立法院。 第十八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 定如下: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 院核備。 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三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 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第六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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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 院核備。 第四章 監督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三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 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四章 監督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 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三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第六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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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 院核備。 第四章 監督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三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 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行 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 院報告。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第六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 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 送交立法院。 第十八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 定如下: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 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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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 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一級機關。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一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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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 院核備。 第四章 監督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三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 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行 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 院報告。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第六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 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 送交立法院。 第十八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 定如下: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流域綜合治 理計畫書重要內容及相關資訊報立法 院備查,並公告於電信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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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 院核備。 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三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 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已依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尚未完工之水得採取法律、行 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 院報告。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第六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 送交立法院。 第十八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 定如下: 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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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 法院核備。 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三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七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已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尚未完 工之水土保持計畫,得採取法律、 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 立法院報告。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第六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 報, 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 書送交立法院。 第十八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 規定如下: 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