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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 第五十四條 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 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農 業發展基金,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 發展,農業發展基金來源除捐贈款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 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 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 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 算。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土 計畫檢討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算移 撥,於本法施行後十年,移撥總額不得 低於新臺幣五百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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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於本法施行後十年,移撥總額不 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億元。第三款及第 四款來源,自本法施行後第十一年起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 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農 業發展基金,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 發展,應設置農 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 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 算。於本法施行後十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億元。第三款及第四款來源,自本法施行後第十一年起適用。第五十四條 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農業發展基金,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農業發展基金來源除捐贈款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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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 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 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 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 算。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第五章 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 第五十四條 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農業發展基金,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農業發展基金來源除捐贈款外,不足額應由政府分十二年編列預算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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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設置農 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 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 算。 二、在新臺幣一千二百億元限額內, 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所需經費 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第五十四條 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 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農 業發展基金,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 發展,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 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 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 算。 二、在新臺幣一千二百億元限額內, 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所需經費 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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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 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 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 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 五百億元之農業發展基金,以增進農民福 業 應由政府分十二年編列預算補足。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利及農村建設 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農業發展基金,以增進農民福 業 應由政府分十二年編列預算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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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 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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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 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 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 算。於本 法施行後十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 幣五百億元。第三款及第四款來源,自 本法施行後第十一年起適用。417 第五十四條 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 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農 業發展基金,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 發展,農業發展基金來源除捐贈款 外,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 礎建設計畫,以四年為期程,預算上 限為新臺幣四千二百億元,期滿後, 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 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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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 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 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 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 算。自本法施 行之日起,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土計畫 檢討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算移撥,於本 法施行後十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 幣五百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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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 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 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 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 編列預算。自本 法施行之日起,中央主管機關應視 國土計畫檢討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 算移撥,於本法施行後十年,移撥 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