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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 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審議者,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 限。 第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 請案件後,應實地勘查,並以一次為 限。 第十一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本條例 第三條第十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或第 六條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核發農業用 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第十二條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 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不能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 未符合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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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1-21
- 內容:
- 114年水土保持或農村教育宣導相關活動補助受理申請案件補助名稱:水土保持或農村教育宣導相關活動補助。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資料(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立案證書影印本),續由本署依申請案活動辦理時間前3個月內申請原則進行審查,資料缺漏者則函復依限補正,資料完備者予以核定。水土保持或農村教育宣導相關活動補助受理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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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 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 收。之一第三項所定河川 區域私有土地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規 定證明文件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及准 駁,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委託他人代理領勘;未領勘或不符合 規定時,駁回其申請案。 位於河川公地之使用申請案經依 前項審查認為符合規定者,應於申請 人繳清使用費和保證金後,始發給使 用許可書。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復議之申 請案,應提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之。 第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 土計畫,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派員進 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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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 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 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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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 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審議者, 已登記土地:水土保持 局或所屬分局收到申請 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 者,將土地複丈申請書 代為函送土地所在地之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 彍已登記土地:水土保持局或所屬分局收到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將土地複丈申請書代為函送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或退還申請者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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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 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審議者,1已登記土地: 水土保持局或所屬 分局收到申請案件,經 審查符合規定者,將土 地複丈申請書代為函送 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但 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 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 在此限。屬同一開發目的申請案,其挖方 總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第一次申請:計畫面積×1.牧用地開發利用所需之 開挖整地及整坡作業,應以挖填平衡 為原則,屬同一開發目的申請案,其 挖方總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第一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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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5、本款各類申請案之執行單位得結合生態保育相關領域專 家參與。 六、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申請 類別 實施項目(申請案名) 實施內容 預估經費(千元) 建議 執行機關 維護 管理里 社區 名稱 申請 類別 實施項目(申請案名) 實施內容 預估經費(千元) 建議執 行機關 維護管 理單位整體效益評估 說明 1 以前年度執行計畫申請案件名稱 2 社區發展結合其他單位資源 3 社區是否訂有社區公約里 社區名稱 申請類別 實施項目 (申請案名) 建議經費 (千元) 建議執 行機關 維護 管理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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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 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屬同一開發目的申請案,其挖方 總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第一次申請:計畫面積×1.開挖整地及整坡作業,應以挖填平衡 為原則,屬同一開發目的申請案,其 挖方總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第一次申請: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 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 之徵收。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河川 區域私有土地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規 定證明文件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及准 駁,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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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 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審議者,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 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 之徵收。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河川 區域私有土地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規 定證明文件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及准 駁,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場或出具委託書委 託他人代理領勘;未領勘或不符合規定 時,駁回其申請案。 位於河川公地之使用申請案經依 前項審查認為符合規定者,應於申請人 繳清使用費和保證金後,始發給使用許 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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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 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 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 (三) 更正查定申請案件,經審查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1.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 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 費之徵收。關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河 川區域私有土地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 規定證明文件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 及准駁,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應到場或出具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理領勘;未領勘或不符合 規定時,駁回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