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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 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 事項。共同取得之水權,因用水 量發生爭執時,主管機關得依用水現 狀重行劃定之。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 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 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 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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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因用水 量發生爭執時,主管機關得依用水現 狀重行劃定之。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 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 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 或繼承時,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 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 水利法 327 值稅。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 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 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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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 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 事項。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事項。 五、實施之日期。第二十五條 共同取得之水權,因用水量發生爭執時,主管機關得依用水現狀重行劃定之。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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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 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 事項。沖蝕度係代表該坡面正 在接受之能量的大小;能 量大則現狀受沖蝕動力 之改變機率大,否則即 小,因此形成土地利用的 一項自然的限制因子。決定該土地單元 之基礎承載力、邊坡運動 型態、和地形現狀改變之 難易度等。共同取得之水權,因用水 量發生爭執時,主管機關得依用水現 狀重行劃定之。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 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 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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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 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 事項。但坡面沖蝕 度係代表該坡面正在接 受之能量的大小;能量大 則現狀受沖蝕動力之改 變機率大,否則即小,因 此形成土地利用的一項因子決定該土地單元 之基礎承載力、邊坡運動 型態、和地形現狀改變之 難易度等。共同取得之水權,因用水 量發生爭執時,主管機關得依用水現 狀重行劃定之。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 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 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 330 水利法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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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2)下游矩形聯外排水渠道維持現狀,調醬農塘為大出流洪峰流 量以符實際狀況。3立方公尺, 其現狀及出入水口實照如圖4-21及圖4-22。E2採用下底面積80平方公尺,上底 面積100平方公尺,滯洪深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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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 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 事項。但坡面沖蝕 度係代表該坡面正在接 受之能量的大小;能量大 則現狀受沖蝕動力之改 變機率大,否則即小,因 此形成土地利用的一項因子決定該土地單元 之基礎承載力、邊坡運動 型態、和地形現狀改變之 難易度等。共同取得之水權,因用水 量發生爭執時,主管機關得依用水現 狀重行劃定之。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 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 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 376 水利法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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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 人姓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 及管制事項。但坡面沖蝕度 係代表該坡面正在接受之 能量的大小;能量大則現 狀受沖蝕動力之改變機率 大,否則即小,因此形成 土地利用的一項自然的限決定該土地單元之基 礎承載力、邊坡運動型態、 和地形現狀改變之難易度 等。因用 水量發生爭執時,主管機關得依用 水現狀重行劃定之。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因公共事業之 需要,得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 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 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 直系血親或繼承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