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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三十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 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 河川管理辦法 611 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管理機 關得視工期與農作物收成期決定許可 展限期日, 第一項許可使用人於期滿仍欲繼 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規 定,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得 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三十日內, 持原許可書或身分證明文件,依原使 用許可範圍及方式向管理機關申請展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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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現況調查係利用最新圖資及現地勘查方式強化增補規劃區之基本資 料,以提供集水區問題分析之基本依據,包括坡面沖蝕與蝕溝、崩塌 地、土石流潛勢溪流、野溪、道路水土保持、河川土砂、水土保持構 造物及保全對象等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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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 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 340 河川管理辦法 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使用人於期滿仍欲繼 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規 定,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得 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三十日內, 第三十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第一項許可使用人於期滿仍欲繼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規定,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三十日內,持原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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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管理機 關得視工期與農作物收成期決定許可展限期日, 第一項許可使用人於期滿仍欲繼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規定,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三十日內,持原許可書、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及行政規費繳納收據,依原使用許可範圍及方式向管理機關申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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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 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 可,許可使用人於期滿仍欲繼 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規 定,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得 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三十日內, 第三十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 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 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人於期滿仍欲繼 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規 定,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得 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三十日內, 第三十條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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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 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 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管理機 關得視工期與農作物收成期決定許可 展限期日, 第一項許可使用人於期滿仍欲繼 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規定, 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得於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三十日內,持原許可 書、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及行政 規費繳納收據,依原使用許可範圍及方 式向管理機關申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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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管理機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及「經濟部水 利署辦理中央管河川土石可採區規劃公告及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第一節 計畫核定 二十七、河川局應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中央管河川土石可採區規劃公告及管理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土石可採區作業要點) 第三十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 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 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第一項許可使用人於期滿仍欲繼 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規定, 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得於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三十日內,持原許可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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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管理機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及「經濟 部水利署辦理中央管河川土石可採區規劃公告及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第一節 計畫核定 二十七、河川局應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中央管河川土石可採區規劃公告及管理作 業要點(以下簡稱土石可採區作業要點) 第三十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 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 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第一項許可使用人於期滿仍欲 繼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 規定,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 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三十日 內,持原許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