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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65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 轉許可準則 .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 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庫、農機中心、蠶種 製造(繁殖) 分析,應充實資訊設施及人力,並輔 導農民及農民團體建立農業資訊應用 環境,強化農業資訊蒐集機制。 第七條 為強化農民團體之組織功能, 保障農民之權益,各類農民團體得依 法共同設立全國性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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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農村中多元的組織與團體—社區、農企業、農漁民團體,農場及休閒農業區均是 食農教育的重要推手,填表人姓名職稱 單位類型 □社區 □組織(農民團體、法人組織) □企業(立案的農企業、工作室等) 外部資源包含:公部門、私人公司、農漁民團體、農政單位、大專院校、 高中職、國中小學及其他單位。填表人姓名 職稱 單位類型 ☐ 社區 ☐ 組織(農民團體、法人組織) ☐ 企業(立案的農企業、工作室等) 外部資源包含:公部門、私人公司、農漁民團體、農政單位、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小學及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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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1-21
- 內容:
- 出納 會計 總幹事 理事⻑ 3 附件 附件1:⼈⺠團體政府核准立案證書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注意 立案證書內貴會名稱是否更動,如更動加附核准文件) 附件2:⼈⺠團體理事⻑當選證書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注意當 選人時效是否過期) 附件3:申請單位⼈⺠團體之會職人員名冊表(參考格式) OOOOO(協)會會職人員名冊表 姓名 職稱 電話 地址 備註 (加蓋申請單位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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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條 本法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指依 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之 相關規定取得許可,得邀同有關政府機 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 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 會。 第二十三條 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 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 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 農業發展條例 445 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 藏) 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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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條 本法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之相關規定取得許可,得邀同有關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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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條 本法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指依 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之 相關規定取得許可,得邀同有關政府機 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 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 會。 第二十三條 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 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 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 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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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大專 院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等(以下簡稱執行單 位)執行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時有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辦理農村再生宣導與 推廣活動。 (三)農村再生區域產業輔導示範計畫。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辦理農村再生宣導與 推廣活動:其申請項目及補助金額得準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局審核,農民團 體由分局審核。 五、執行單位依同意辦理之工作項目及經費於農再基金系統研提事基金適用用途別科目分類代號表」 規定辦理,補助農民團體或大專院校研提計畫之預算科目與 編列標準應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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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本計畫公開展覽之起訖 日期 本計畫公聽會辦理日 期、地點 本計畫聽證會辦理日 期、地點 (如無則免填) 人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 意見 (填列前述會議之重點紀錄,如無則免 填) 機關聯絡人姓名、電話 附2、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諮詢會議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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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邀同有關政府機 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 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 會。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 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應充實資訊設施及人力,並輔 導農民及農民團體建立農業資訊應用 環境,強化農業資訊蒐集機制。 第七條 為強化農民團體之組織功能, 保障農民之權益,各類農民團體得依 法共同設立全國性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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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 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政府機 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 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