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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 面圖、並 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助 益,並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 件等文件。 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區位申請 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關規定,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 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 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五、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六、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 件。 三、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 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但以市地重劃開發,且經私有土 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 僅需檢具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姓 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 意書。 四、套繪細部計畫之地籍圖或套繪變 更細部計畫之地籍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 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五、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六、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 件。 三、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 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但以市地重劃開發,且經私有土 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
  • 5.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 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 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以 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 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 助益,並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 文件等文件。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 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以 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 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 助益,並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 文件等文件。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於災害 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 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 數、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 利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以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 人者,並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 人之經濟助益,並檢附土地使 用權利證明文件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