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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 應有前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出席, 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政 府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 營建、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 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 社區組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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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水利、環境保護、 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 社區組織代表。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應有前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出席,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社區組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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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水利、環境保護、 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 社區組織代表。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應有前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出席,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社區組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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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出環境保護、 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 社區組織代表。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環境保護、 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 社區組織代表。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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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 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鄉(鎮、市、區) 公所及該社區組織代表。相關業務機關人員者。 十二、報名資訊及方式: (一)報名資訊:置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5)相關業務機關人員者,例如:縣(市)政府、農、 漁會等。 2.相關 業務機關人員者,例如:縣(市)政府、農、漁會等□6其他_______ 推 薦 單 位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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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針對通過書圖文件查核之 ○○社區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得邀集專 家學者、地政司、營建署等相關業務機關代表以 及農委會相關業務執行單位代表等召開初審會 議,並提供意見。市)政府 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營建、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原住 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社區組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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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 應有前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出席, 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政 府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 營建、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 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 社區組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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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 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 應有前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出席, 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政 府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 營建、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 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 社區組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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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 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 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 員中應有前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 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政府農業、地政、社會服務、 教育文化、營建、經濟服務、水利、 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 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鄉(鎮、市、 區)公所及該社區組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