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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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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4-24
    容:
    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 為選項 (2))  (1) 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提出說明或擔保,其擔保部分應以差額保證金為之(決標總價與發包底價之80%之差額),投標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者,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次低標廠商如仍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且次低標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擔保者,
  • 2.
    題:
    最有利標專區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3-26
    容: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及 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受評廠商或其計畫主持人或主要工作 作業階段 精進措施 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除廠商提出者外,機關得自 行蒐集或至工程會網站查詢。
  • 3.
    題: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2))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 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以供審查。
  • 4.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如與休閒農場 申請籌設併同提出者,免附休閒農 場同意籌設文件。主管機關得依審 查需求, (申請籌設時,與興辦事業計畫併同提出者免附。)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變更申請休閒農場籌設時,興辦事業計畫併同提出者,免提基本資料。 註2:申請人先請地政單位前往鑑界或委請技師辦理地形測量,始得 同意補助;倘無法於期間內提出 者,得申請展延,以三個月為原 則。第四十九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 當日之郵戳為準。
  • 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3-08-09
    容:
    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 為選項 (2))  (1) 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提出說明或擔保,其擔保部分應以差額保證金為之(決標總價與發包底價之80%之差額),投標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者,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次低標廠商如仍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且次低標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擔保者,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 行政程序法 261 當日之郵戳為準。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 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 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 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 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第四十條 訴願委任之解除,由訴願代 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 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 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第四十條 訴願委任之解除,由訴願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 當日之郵戳為準。他不應歸責於申 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 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 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 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 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第四十條 訴願委任之解除,由訴願代 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 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 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 當日之郵戳為準。他不應歸責於申 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 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 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 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 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第四十條 訴願委任之解除,由訴願代 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 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 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 當日之郵戳為準。 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 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 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 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 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第四十條 訴願委任之解除,由訴願代 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 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 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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