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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其經機關驗收付款者,所有權屬機關,禁止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拆換。 2.如未填寫,則為2個月)者,機關應先支付已依機關指示由機關取得所有權之設備。其經機關驗收付款者,所有權屬機關,禁止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拆換。 2.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2個月)者,機關應先支付已依機關指示由機關取得所有權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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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十四、農業用地租賃:指土地所有權 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 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農業用地資源規劃與整體農村發展需 要,徵詢農業用地所有權人意願,會 同有關機關,以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等方式,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 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 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 數未增加者,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 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 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 權; 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其 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據土地法及民法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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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其經機關驗收付款者,所有權屬機關,禁止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拆換。 2.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2個月)者,機關應先支付已依機關指示由機關取得所有權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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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屬於國家所 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 響。 第三條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第五十七條 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 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 塞其溝渠水道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 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其建造 橋樑、涵洞或渡槽等建造物,或予以 相當之補償。引水工程經過私人土地, 水利法 317 致受有損害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 興辦水利事業人賠償其損失,或收買 其土地,但能即時回復原狀, 第六十六條 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 地所有權人不得妨阻。 水利法 319 第六十七條 高地所有權人以人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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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及 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 者;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五、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 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 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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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前款各宗土地之地號、面積、所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 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 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 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領 者,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後,其屬宜林地者,承領人應依規 定先行完成造林,始得移轉;地上權 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 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 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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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 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 作,或因遷徙、轉業,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後,其屬宜林地者,承領人應依規 定先行完成造林,始得移轉;其耕作權、地上權 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 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 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四、前款各宗土地之地號、面積、所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 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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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一、公共設施:經所涉公共設施所有權人,或其代表 人或管理人全體同意。 二、建築物:經所涉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三、景觀:經所涉土地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 社區組織代表請求閱覽或影印社區公約,並應於繼受 後遵守前項社區公約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 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地所有權人 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 處所公告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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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因此基於保 護農田、農業生產環境與所有權之完整性考量,農村生產區 5‐14 之劃設範圍以現有之農㎡ 使用分區 編定類別 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在之農村再生發展區 功能分區 土地使用 現況用地編定 類別 土地面積 ㎡㎡ ㎡㎡ ㎡ 所有權人 使用面積 ㎡㎡㎡㎡ ㎡ 構造種類 設施用途 亦同: 一、公共設施:經所涉公共設施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全體同意。 二、建築物:經所涉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三、景觀:經所涉土地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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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前款各宗土地之地號、面積、所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 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 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 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領 者,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後,其屬宜林地者,承領人應依規 定先行完成造林,始得移轉;地上權 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 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 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