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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核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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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需繳稅者應併附稅繳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 廠商信用證明 4.一期申報書或前一期納稅證明(需繳稅者應併附稅繳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申報書或前一期納稅證明(需繳稅者應併附稅繳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申報書或前一期納稅證明(需繳稅者應併附稅繳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註2:納稅證明,係指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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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 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財政部 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 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 月十一日修正之日起五年止。 前項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 所得,課徵所得稅,或列為當年度費 用。 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 基金,應為農民之福利及農業發展之 使用,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 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發展觀光條 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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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核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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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慰問金或 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 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 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 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 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 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 所得,課徵所得稅,或列為當年度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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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或列為當年度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應為農民之福利及農業發展之 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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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 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 稅。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 定條件者,營利事業對颱風災民救助及重建 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 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 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第二十條 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 民、該無償移轉之房屋, 免徵災民之綜合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執行因颱風致水 利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護, 前項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 所得,課徵所得稅,或列為當年度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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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產業文化活動以表演團體領據 核銷應貼印花,個人領據核銷 應依所得稅規定開立所得憑 單。農業發展基金來源除捐贈款外,不足額 ,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 ,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或列為 、保管及運用 法,由行政院定之。 委託勞務費 2、產業文化活動以表演團體領據核銷應貼印花,個人領據核銷應依所得稅規定開立所得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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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慰問金或 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 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 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 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 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 條第二款之規定。第四十七條 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 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 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 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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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 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 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 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 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 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 條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