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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 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 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 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 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條未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 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 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理。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 反本法規定者,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 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 依法變更為非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 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 徵收或依法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 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理。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如有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未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 反本法規定者,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 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 依法變更為非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 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 徵收或依法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 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理。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 5.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 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 徵收或依法變更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令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除 課徵或追繳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理。 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令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 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 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 者,應追繳應納稅賦。如有第三十七條或 第三十八條未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 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 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理。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 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 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 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