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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表示於驗收合格後支付): (1)第1期:廠商取得建造執照後,撥付設計費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工程無需取得建造執照者,由機關依個案特性訂定付款時機)。 (2)第2期:廠商細部設計經機關核定後,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築工程)、建造執照(建築工程)、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築工程)、建造執照(建築工程)、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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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 限。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 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 舍: 一、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 二、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 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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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築工程)、建造執照(建築工程)、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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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土地開發 計畫審查通過或建造執照核發後,將 與土地開發行為有關之地質資料,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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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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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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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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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 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 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 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 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 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 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 或滅失。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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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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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