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13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96
依照
排序
  • 1.
    題: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4-24
    容:
    本契約屬建築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關於公共工程施工階段相關工程人員之法定權責應符合建築法、建築師法、營造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 2.
    題: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建築法第7條規定之雜項工作物。 4.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者。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其工作內容包含: (1)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開工。 (4)施工中如有建築法第58條各款情事,應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未依照規定修改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 3.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 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 舍。授權訂定之施行 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除應依 建築法規定辦理外,應備具下列書圖 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 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 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3-08-09
    容:
    關於公共工程施工階段相關工程人員之法定權責應符合建築法、建築師法、營造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 5.
    題:
    集水區整體調查規劃工作參考手冊【出版年份97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建築法 2.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4.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不受區域 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 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 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依各該區域計 畫內容與相關審議作業規範及建築法 令之規定審議。 前項申請案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 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 舍。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或 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且依 建築法規定申請高度六公尺以下 之一層樓建築物:建築面積及其 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或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且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高度六公尺以下之 一層樓建築物: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之農業生產設施或 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且依 建築法規定申請高度六公尺以下 之一層樓建築物: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或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且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高度六公尺以下之 一層樓建築物: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或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且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高度六公尺以下之 一層樓建築物: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 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依建築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設 計;並於竣工後,備具相關竣工 圖一次報驗。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 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依建築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設 計;並於竣工後,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 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 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 制。監造或營造 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 築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 限制: 一、二層以下且未興建地下層者,
  • 9.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一項住宅興建指依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之新建。 第 三 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所定畸零地使 用自治法規。 個別宅院整建涉建築法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受補助者因故未能於第二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施工者, 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直轄市、應依核定 農村再生 發展區計 畫之建築 風貌與建 築法等相 關規定辦 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 取得農業用地,且無 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 舍。
  • 10.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作業手冊【出版年份101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 ○ - ○ 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 地、丙種建築用地 九、 住宅 △ △ △ △ 應依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建 築風貌與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1 / 2 頁 , 共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