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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並鼓勵工廠設置於農村 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便利農民就 業及原料供應。不得依本辦法申請 興建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 地、生態保護用地、非都市土地各種 使用分區之農 牧用地、養殖用 地(工業區、河 川區除外)。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 區農牧用地、養 殖用地(工業 區、河川區除 外)。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 使用分區之農 牧用地、養殖用 地(工業區、河 川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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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3-1-9 非農業使用區之調查非農業使用區之調查非農業使用區之調查非農業使用區之調查 非農業使用區調查係指對集水區內之住宅社區、遊憩區、高爾夫球 場、工業區等,調查其對集水區水土保持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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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 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 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 之。 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 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四、鄉村區:為調和、行政院同意設立之自由經 濟示範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 專用區或工業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 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 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 五公頃以上,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 區,申請人變更原核准計畫,未涉及 原工業區興辦目的性質之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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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不得依本辦法申請 興建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區或行政院同意設立之自由經濟示範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或工業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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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不得依本辦法申請 興建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 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 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 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 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 五公頃以上,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 區,申請人如變更原核准計畫,由工 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免徵得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同意。 第三十一條 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 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原使用 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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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工廠設置 於農村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便利農民就 原料供應。 第 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第 三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 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 及第五款規定, 第五十條 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工廠設置於農村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便利農民就 原料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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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目前臺灣海岸地區除了澎湖等離島因地理位置特殊而較早開發利用之 外,臺灣本島最近才開始利用抽砂造地在海岸地區大量闢建工業區或發電 廠。但隨著港區、工業區、發電廠在海岸地區的擴大設立,其保 護對象的重要性亦大幅提高,而開始以較具規模的防風構造物予以施設保 護,對於風力抑制與風蝕控制的功效大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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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 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 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 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 五公頃以上,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 區,申請人變更原核准計畫,未涉及 原工業區興辦目的性質之變更者,由 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免徵得區域 計畫擬定機關同意。 第三十一條 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用 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 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 土地確已不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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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草地覆蓋面積超過75% 39 61 74 9 稍好情況︰草地覆蓋面積50~75% 49 69 79 10 商業區(85%面積不透水) 89 92 94 11 工業區(72%面積不透水) 81 88 91 住宅 12 ≦1/8 英畝 (65%) 77 85 90 13 1/4 英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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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 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 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原促 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編定 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政府機關依該 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開發之園區, 第一項規定之工業區或園區,區內 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者,其容積率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 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 五公頃以上,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 區,申請人變更原核准計畫,未涉及原 工業區興辦目的性質之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