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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三十一條 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用 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 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 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產業創新條 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取得直轄市或縣 (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 地證明書者, 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確已不敷使 用,依第一項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變 更編定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 高於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之建蔽率 及容積率。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一條 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 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確已不敷使用,依第一項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高於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一條 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 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原使用 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 使用,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 三條規定,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 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 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確已不敷使 用,依第一項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變 更編定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 高於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之建蔽率 及容積率。 工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五十四條檢 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 第三十一條 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 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原使用 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 使用,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一條 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用 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 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 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產業創新條 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取得直轄市或縣 (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 地證明書者, 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確已不敷使 用,依第一項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 編定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高於 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之建蔽率及容 積率。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一條 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用 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 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 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產業創新條 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取得直轄市或縣 (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 地證明書者, 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確已不敷使 用,依第一項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 編定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高於 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之建蔽率及容 積率。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一條 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 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 情形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 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產業 創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取得直 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 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確已不敷 使用,依第一項申請毗連非都市土 地變更編定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 不得高於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之 建蔽率及容積率。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一條 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用 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 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 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產業創新條 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取得直轄市或縣 ( 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確已不敷使 用,依第一項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變 更編定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 高於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之建蔽率 及容積率。 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 應依第五十四條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 畫使用; 第三十一條 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