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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 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 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政府辦理審查前項條件 時,應就分級、細目、條件、容積額 度及協議等事項作必要之規定。政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理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縣(市)政府辦理審查前項條件時,應就分級、細目、條件、容積額度及協議等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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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政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理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縣(市)政府辦理審查前項條件時,應就分級、細目、條件、容積額度及協議等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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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 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政府辦理審查前項條件 時,應就分級、細目、條件、容積額 度及協議等事項作必要之規定。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 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379 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政府辦理審查前項條件 時,應就分級、細目、條件、容積額 度及協議等事項作必要之規定。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 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