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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 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 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 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 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 內,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 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 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 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 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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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1-21
- 內容:
-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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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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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 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 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 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 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 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 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 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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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284 行政執行法 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 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 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 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 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 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 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 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 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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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330 行政執行法 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 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 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 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 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 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 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 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 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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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 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 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 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 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 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 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 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 小時內,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 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 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 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 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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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 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 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 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 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 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第十二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