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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施工品質常見缺失及矯正預防手冊【出版年份114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5-04-14
    容:
    --------------- 三、地盤未整理 --------------------軟弱地盤加強基礎施打基樁, 如鋼軌樁、微型樁、或全套 管基樁托載於堅硬土層或岩 盤。缺失案例與影響 ● 矯正對策 ● 預防措施 三、地盤未整理 ▲ 確保地盤處理完善立於施工完整 土壤質地較硬,植生木樁不易打入,導致地上部樁身裸露過多。監造單位與施工廠商現場會勘確認改善,依現況地質相對應改良地盤 或施工方法。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度之三 分之一,塭底高度應高於同橫斷面河床 最低點,並不得低於申請範圍平均地盤 高程以下一百五十公分,塭岸高度不得 高於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塭岸應以河 川內現地之土石圍築。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塭底高度應高於同橫斷面 河床最低點,並不得低於申請範圍平 均地盤高程以下一百五十公分,塭岸 高度不得高於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 塭岸應以河川內現地之土石圍築。其寬度總計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度之三分之一,塭底高度應高於同橫斷面河床最低點,並不得低於申請範圍平均地盤高程以下一百五十公分,塭岸高度不得高於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塭岸應以河川內現地之土石圍築。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某一地區地下水之超抽所引起之海水入侵或地盤沈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制辦法,計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度之三分之一,塭底高度應高於同橫斷面河床最低點,並不得低於申請範圍平均地盤高程以下一百五十公分,塭岸高度不得高於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塭岸應以河川內現地之土石圍築。
  • 5.
    題:
    農地水土保持方法實例圖冊【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放樣時,護坦或靜水池稍低於下游地盤線。 (2)挖出之土方不可置於渠道中,應堆置兩邊。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水之超抽所引起之海水 水利法 283 入侵或地盤沈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 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塭底應高於計畫河床高, 並不得低於申請地點平均地盤高一百 五十公分,其圍築塭岸高度不得高於 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且其塭岸應以 河川內現地之土石圍築。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 某一地區地下水之超抽所引起之海水 水利法 283 入侵或地盤沈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 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 制辦法,塭底應高於計畫河床高, 並不得低於申請地點平均地盤高一百 五十公分,其圍築塭岸高度不得高於 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
  • 7.
    題: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注意放樣,使護坦或靜水池稍低下游地盤線。 3. 挖出之土方不可置於渠道中,應堆置兩邊。調查方法可採用測 量或伸縮計、地盤傾斜計等之設置,並視現場狀況、擇取適當者施行之。樁的位置應 選在下側邊坡能提供足夠地盤反力之地層上。 (7)深基樁 深基樁是在崩塌地上澆置大口徑之場鑄樁,依照工程施工程序,於挖方及填方邊坡與自然地盤接觸處之坡頂上方及 開挖後之坡腳分設排水溝,當坡長太大時,宜分段排水或設置山腹工等。 ○1基礎地盤十分堅固者 d=L/3時之斷面最為理想。 d>L/3時之斷面較為安全。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度之三 分之一,塭底高度應高於同橫斷面河床 最低點,並不得低於申請範圍平均地盤 高程以下一百五十公分,塭岸高度不得 高於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塭岸應以河 川內現地之土石圍築。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度之三 分之一,塭底高度應高於同橫斷面河床 最低點,並不得低於申請範圍平均地盤 高程以下一百五十公分,塭岸高度不得 高於平均地盤高五十公分,塭岸應以河 川內現地之土石圍築。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總計不得大於該河川之河川區域寬 度之三分之一,塭底高度應高於同 橫斷面河床最低點,並不得低於申 請範圍平均地盤高程以下一百五十 公分,塭岸高度不得高於平均地盤 高五十公分,塭岸應以河川內現地 之土石圍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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