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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 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 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建農舍之所有 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 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之註記 登記。應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及 說明,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 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內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 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 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致土地 界址與地籍圖經界線有偏移時,直轄 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參酌地籍圖、 原登記面積及實地現況辦理測量,並 修正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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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八章 水利經費 第八十四條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 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 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 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規則規定同時違反 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 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應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及 說明,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 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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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 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 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 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 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 農業單位建檔列管。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 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之註記 登記。將計畫名稱及範圍內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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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 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 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 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 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 農業單位建檔列管。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 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之註記 登記。 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八章 水利經費 第八十四條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 承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 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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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 機關之土地參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請人到場指界及說明,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 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 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 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有權 管制 第三 舍建 落之 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 第 十三 條 起造 市、 建築 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名稱及範圍內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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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按照土地參考資訊檔建檔格 式完成建檔,並依據土地參考檔資訊作業要點之規 定,送地政機關轉登錄於土地參考資料檔,提供民 眾查詢及參考。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將計畫名 稱及範圍內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考資訊 檔,提供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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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 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 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七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第八十三條之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 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 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 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則規定同時違反 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 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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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 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 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七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第八十三條之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 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 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 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則規定同時違反 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 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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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 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 關之土地參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七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第八十三條之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 繼承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 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 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規則規定同時違 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 令主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