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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十)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六)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七)廠商與本國分包廠商間之爭議,除經本國分包廠商同意外,應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事法院、仲裁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解決爭議。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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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甲方之本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乙方應依甲方之本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乙方與本國分包廠商間之爭議,除經本國分包廠商同意外,應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事法院、仲裁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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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 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 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 行為能力。 第七十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 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 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為之。 第四十五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 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 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 理人為之。 第十五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 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 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 利者為限,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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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十)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六)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七)廠商與本國分包廠商間之爭議,除經本國分包廠商同意外,應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事法院、仲裁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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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 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 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 行為能力。 第七十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 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 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為之。 第四十五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 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 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 理人為之。 第十五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 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 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 利者為限,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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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第七十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第四十五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第十五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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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 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 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 行為能力。 第七十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 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 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為之。 第四十五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 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 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 理人為之。 第十五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 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 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 利者為限,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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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 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 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 行為能力。 第七十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 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 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為之。 第四十五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 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 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 理人為之。 第十五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 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 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 利者為限,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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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 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 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 行為能力。 第七十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 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 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為之。 第四十五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 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 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 理人為之。 第十五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 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 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 利者為限,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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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 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第七十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 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 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 管理人為之。 第四十五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 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 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 或管理人為之。 第十五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 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 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 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