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1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17秒
-
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 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 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法等相 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 後,執行機關始得興建。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關 興建完成後,該設施由財產管理機 關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 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 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產籍登記。應由 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 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 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
-
2.
- 標題:
- 土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作業流程與方法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10-25
- 內容:
- 正本: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原住民族委員會、國防部、環境部、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內政部消防署、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觀光署、經濟 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經濟部水利署、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
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國有財產法 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森林經營 1.
-
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 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 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取得公 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 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路基流失或短期無法復建完成 者,得移位重建,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五十條及電業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 條規定之限制;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 後,再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法及國 有財產法規定補辦程序。
-
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法等 相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後,設施經執行機關興建完成後,該機關即為財 產管理機關,並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產籍登記。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 辦理撥用。 屬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須撥給中央機關時,應依國有 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如須移由地方政 府使用時,則應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規定辦理。
-
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人。 (四) 本會林務局一人。 (五) 本會水土保持局三人。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借用公有非公用土 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 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原住 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 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借用公有非公用土 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 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 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 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 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 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 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 令之限制。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 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 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撥用, 經核准撥用後,執行機關 始得興建。公共設施經執行機 關興建完成後,該設施由財產管 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 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