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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 有關之使用行為。飼養牲 畜、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 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規定,期滿欲繼續使用者, 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 用者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 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圍築魚 塭、插、吊蚵之使用期滿未依第一項 規定申請許可,其使用符合本法及本 辦法其他相關規定第四款及第六款之圍築魚塭、 插、吊蚵使用行為於許可使用期限屆 滿後,未依管理機關通知期限內申請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 有關之使用行為。飼養牲畜、 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 蚵或其他養殖行為者。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規定,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 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 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 以新案申請許可,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 第四款、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 蚵之使用期滿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 限,或未獲許可於私有土地為同第 四款及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 使用行為於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未 依管理機關通知期限內申請繼續使用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者。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規定,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以新案申請許可,屬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之使用期滿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限,或未獲許可於私有土地為同條第四款之使用,第四款及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行為於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未依管理機關通知期限內申請繼續使用之河川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 有關之使用行為。飼養牲畜、 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 蚵或其他養殖行為者。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規定,期滿欲繼續使用者, 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 用者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 十日內以新案申請許可, 第三十四條 申請種植植物、圍築魚塭 及插、吊蚵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申請圍築魚塭 及插、吊蚵者,如係其他設 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商號,應載明其名稱、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 有關之使用行為。飼養牲畜、 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 蚵或其他養殖行為者。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規定,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 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 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 以新案申請許可,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 四款、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之 使用期滿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限,或 未獲許可於私有土地為同第四 款及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 行為於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未依管理 機關通知期限內申請繼續使用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 有關之使用行為。飼養牲畜、 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 蚵或其他養殖行為者。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規定,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 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 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 以新案申請許可,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 四款、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之 使用期滿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限,或 未獲許可於私有土地為同第四 款及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 行為於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未依管理 機關通知期限內申請繼續使用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 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圍築魚 塭、插、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規定,期滿欲繼續使用 者,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 吊蚵使用者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 個月起三十日內以新案申請許可,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 第四款、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 吊蚵之使用期滿未依第一項規定申 請展限,或未獲許可於私有土地為第 四款及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 使用行為於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未 依管理機關通知期限內申請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