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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 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 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421 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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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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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 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 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 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 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 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 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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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 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 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 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 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 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 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