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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二、政府分配原住民保留地。 三、地權調整。 四、地籍整理。 五、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改善。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 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 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 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 權人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 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 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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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分別函送該 府農務單位及林務單位,原住 民保留地,複製一份函送原住 民保留地主管單位。 六、查定結果異議案件之申請、處理與 複查: (一) 查定結果公告期間, 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 入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2. 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據以辦理非都市土地補註使用地類別之參據,另複製兩份,分別函送該府農務單位及林務單位,原住民保留地,複製一份函送原住民保留地主管單位。 六、查定結果異議案件之申請、處理與複查: (一) 查定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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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分別函送該 府農務單位及林務單位,原住 民保留地,複製一份函送原住 民保留地主管單位。 六、查定結果異議案件之申請、處理與 複查: (一) 查定結果公告期間, 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 入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2. 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第四十五條 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 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 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 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 ( 二、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申請人,除 應符合前款條件外,並應具原住 民身分且未依第四十六條取得政 府興建住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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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使用土地如屬森林區應加會林務機關;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內應加會觀 光旅遊機關(單位);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應加會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位於農田 水利會灌溉區域,應加會當地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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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分別函 送該府農務單位及林務單 位;如為原住民保留地,複 製一份函送原住民保留地主 管單位。 六、不服查定結果案件之處理如下: (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 日起, 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 入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2. 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 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第二條之一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 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 第三十條之四 依第三十條擬具之興辦 事業計畫位屬原住民保留地者,在不 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 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之原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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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 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 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 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 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 18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 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 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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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 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 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 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 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 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 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 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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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本手冊適用區域以河川及水庫集水區內之山坡地、林班地及原住 民保留地等為主,惟法規另有規定,應遵循該法規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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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係指原住民族傳 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 地。 第二條之一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 自主發展,第三十條之四 依第三十條擬具之興辦 事業計畫位屬原住民保留地者,在不 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刪除) 第四十五條 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 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 住宅興建計畫, 二、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申請人,除 應符合前款條件外,並應具原住 民身分且未依第四十六條取得政 406 符合第一項規定之原住民保留地 位屬森林區範圍內者,得申請變更編 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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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個案查定
- 資料來源:
- 單一窗口表單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近10年內無違規紀錄證明文件,如為原住民保留地,且為「宜農牧地」申請更正為「宜林地」近10年內無違規紀錄證明文件,如為原住民保留地,且為「宜農牧地」申請更正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更正查定有下列情形應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另檢附「原住民保留地諮商同意切結書」:(1)申請由「宜農牧地」更正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月 日 研商「○○○○」相關議題 swcbpuba01 原住民保留地諮商同意切結書 格式九 本人所有坐落於 縣(市) 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