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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 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 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 地。 (五) 建築物高度依本辦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不得超 過十‧五公尺。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有 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河 川管理事項及前項工作,委辦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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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有 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 336 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管理事項及前項合前項第三款第十目但書、 第四款但書、第九款但書及第十款但 書規定許可作為室內釣蝦(魚)場,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 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 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有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河川管理事項及前項工作,委辦直轄市、縣(市)與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十目但書、第四款但書、第九款但書及第十款但書規定許可作為室內釣蝦(魚)場,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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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有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河川管理事項及前項工作,委辦直轄 市、縣(與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十目但書、第四款但書、第九款但書及第十款但書規定許可作為室內釣蝦(魚)場,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 第一項第十款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之設置,應以經縣(市)政府認定有必要於風景區設置者為限。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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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利署得將中央管河川有關第 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之河川 管理事項,委託直轄市、縣(予核發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 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 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許可、聘僱許可、 展延聘僱許可或撤銷、合前項第三款第十目但書、 第四款但書、第九款但書及第十款但 書規定許可作為室內釣蝦(魚)場, 第一項第十款其他必要公共與公 用設施及公用事業之設置,應以經縣 (市)政府認定有必要於風景區設置者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 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 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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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求出全部之土壤流失量Am:利用通用土壤流失公式,將第一至第十款步 驟求出之各數值相乘,即Am = Rm×Km×L×S×C×P,即獲得每公頃之年土壤 流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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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有 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河 川管理事項及前項工作,委辦直轄市、 332 河川管理辦法 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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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有 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河 川管理事項及前項工作,委辦直轄市、 378 河川管理辦法 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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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 有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 款之河川管理事項及前項工作,委 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