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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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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 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 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 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 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 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 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 2.
    題:
    水土保持或農村教育宣導相關活動補助受理申請案件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2-11-21
    容: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災害防救會 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 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 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 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 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 驗之專家、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副召集人一人或二 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 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 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副召集人一人或二 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 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 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
  • 6.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代表人員由各機關之副首長、主任秘 書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擔任之。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代表人員由各機關之副首長、主任秘書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擔任之。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 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 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 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 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 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 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 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 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 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 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 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 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 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 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 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 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 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