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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指供作森林經營 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 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 營有關之設施使用。 農糧剩餘副 產物集貨加 工室(場) 一、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一千六百五十 平方公尺為限,果樹枝(皮)、花卉殘株及其他農 糧剩餘副產物之集貨、加工場所及設 施使用。 二、農糧剩餘副產物之來源必須為農業生 產經營過程中所剩餘之生物性副產 物。 農事 操作 及管 理設 施 農業資材室 一、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 器皿、農產品等使用,農業資材室坐 落之農業用地面積達○.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 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 犯罰之。 第五十一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 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一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一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 第五十二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森林法 389 下有期徒刑,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 依刑法規定處斷。 第五十二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森林法 389 下有期徒刑,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 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 罰之。 第五十一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 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其他林業設施:指供作森林經營 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 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 營有關之設施使用。不得露天堆置原 物料,原料以農業生產後之副產物及 剩餘物為主,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 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五條第三項 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其他林業設施:指供作森林經營 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 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 營有關之設施使用。不得露天堆置原 物料,原料以農業生產後之副產物及 剩餘物為主,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 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五條第三項 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其他林業設施:指供作森林經 營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 副產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 林業經營有關之設施使用。不得露天堆 置原物料,原料以農業生產後之副產 物及剩餘物為主,不得混入非屬「肥 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五條第 三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