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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資料提供當 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推介就業 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之依據。 災區失業者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未能推介就業或安 排參加職業訓練者,前項災區重建工程之得標廠商, 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應自其拒 絕僱用之日起五年內,勞工行政 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資料提供當 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推介就業 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之依據。 災區失業者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未能推介就業或安 排參加職業訓練者,得推介至政府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