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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 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使用 要點設置之農村再生相關公 共設施,由執行機關向該土地 管理機關取得同意文件後,始 得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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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11-09
- 內容:
- 住戶10到19戶 16 住戶未滿10戶 9 交通 主要聯外道路、橋梁、鐵路 18 一般道路 10 無 0 重要設施 重要公共設施(如防災相關公用設施和防 災避難場所、高壓電塔、攔河堰、水庫蓄 水範圍等) 18 無 0 脆弱度評分等級分數區間,高(V>58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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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廓核計街廓內除公有土地、公營事業 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及祭祀公業土地 以外之建築用地使用率已達百分之八 十一、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 用事業。 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其構造造 型、 第一項第十一款其他必要公共與 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之設置,應以經 縣(市)政府認定有必要於風景區設 置者為限。就主要計畫街廓核計街廓內除公有土地、公營事業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及祭祀公業土地以外之建築用地使用率已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地區, 十一、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其構造造型、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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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就主要計畫街廓核計街廓內除公有土地、公營事業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及祭祀公業土地以外之建築用地使用率已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地區,劃定為已發展區。 十、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其構造造型、色彩、位置應無礙於景觀;縣(市)政府核准其使用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審查。 第一項第十款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之設置,應以經縣(市)政府認定有必要於風景區設置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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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廓核計街廓內除公有土地、公營事業 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及祭祀公業土地 以外之建築用地使用率已達百分之八 十、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 事業。 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其構造造 型、 第一項第十款其他必要公共與公 用設施及公用事業之設置,應以經縣 (市)政府認定有必要於風景區設置者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廓核計街廓內除公有土地、公營事業 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及祭祀公業土地 以外之建築用地使用率已達百分之八 十、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 事業。 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其構造造 型、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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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使用 要點設置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由執行機關向該土 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興建。 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使用要點設置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由執行機關向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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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 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 使用要點設置之農村再生 相關公共設施,由執行機 關向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 同意文件後,始得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