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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 業計畫。 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 計畫之擬訂或變更。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 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 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 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 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 用。 第二十四條 於符合第二十一條國土興 辦前條第五項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 或公用事業計畫跨二個國土功能分區 以上致審議之主管機關不同或填海造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重大之公共設 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其認定標準,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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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 業計畫。 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 計畫之擬訂或變更。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 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 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 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 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 用。 第二十四條 於符合第二十一條國土興 辦前條第五項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 或公用事業計畫跨二個國土功能分區 以上致審議之主管機關不同或填海造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重大之公共設 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其認定標準,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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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 業計畫。 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 計畫之擬訂或變更。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 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 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 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 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 用。 第二十四條 於符合第二十一條國興 辦前條第五項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 或公用事業計畫跨二個國土功能分區 以上致審議之主管機關不同或填海造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重大之公共設 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其認定標準,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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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 事業計畫。 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 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 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 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 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 事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 請使用。 第二十四條 於符合第二十一條國土興辦前條第五 項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 業計畫跨二個國土功能分區以上致 審議之主管機關不同或填海造地及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重大之公 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其認定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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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 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 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 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 用。 第二十四條 於符合第二十一條國土功興 辦前條第五項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 或公用事業計畫跨二個國土功能分區 以上致審議之主管機關不同或填海造 地案件者,三項第三款及 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重大之公共設 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其認定標準,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