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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十一條 國、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 劃實施;其屬國、公有林地之 放租者,並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規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第三十二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 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 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 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森林以國有為原則。 第七條 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 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森林以國有為原則。 第七條 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 前項收歸國有之程序,準用土地 徵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 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國有或公有林地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 一、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 施用地所必要者。森林經營及利用 第十二條 國有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 林區管理經營之;公有林由所有機關 或委託其他法人管理經營之;私有林 由私人經營之。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一條 國、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 劃實施;其屬國、公有林地之 放租者,並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規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 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 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 第十一條 國、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其屬國、公有林地之放租者,並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所核定之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一條 國、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 劃實施;其屬國、公有林地之 放租者,並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規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 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 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 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第四條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 之土地有地上權、 第七條 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一條 國、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 劃實施;其屬國、公有林地之 放租者,並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規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 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 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 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森林以國有為原則。 第七條 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一條 國、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 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其屬國、公有林地之 放租者,並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規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 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 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 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 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一條 國、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 策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其屬國、公有 林地之放租者,並依森林法有關規 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規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 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 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 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 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