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91秒
-
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災區失業者之社會福利與保險資 格,不因請領臨時工作津貼而受影響。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二項所 進用之人員, 災區失業者之社會福利與保險資 格,不因請領臨時工作津貼而受影響。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二項所 進用之人員,災區失業者之社會福利與保險資格,不因請領臨時工作津貼而受影響。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二項所進用之人員,災區失業者之社會福利與保險資格,不因請領臨時工作津貼而受影響。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二項所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