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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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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之處理與維護 第八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 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 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其繳納及保 管運用辦法,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已 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行為,依本法之規定應實施水土保持 之處理與維護者,相關安全措施下,得繼續其開發、經 營或使用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第六 款至第八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 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 維護費用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 上。
  • 2.
    題:
    水土保持或農村教育宣導相關活動補助受理申請案件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2-11-21
    容:
    答:在山坡地範圍內,從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 答: 在山坡地範圍內,從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 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 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 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 有關之使用行為。 第七十八條之二 河川整治之規劃與施 設、河防安全檢查與養護、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 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第七十八條之四 排水集水區域之劃定 與核定公告、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 或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 用行為者。 八、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 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者。 第九十三條之四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 四十七條、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之處理與維護 第八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 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 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其繳納及保 管運用辦法,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已 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行為,依本法之規定應實施水土保持 之處理與維護者,相關安全措施下,得繼續其開發、經 營或使用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第六 款至第八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 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 維護費用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 上。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負責查報、制 止及取締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 第二章 農業使用 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第三十條之一 從事第九條第三款至第 九款之經營或使用行為,違反第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發者,機關執行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之 查報、制止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得 委託相關集水區治理機關 (構) 或當 地鄉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第八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 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 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其繳納及保 管運用辦法,
  • 6.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 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破壞原有林相、 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 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改變原有地形、破壞原有林相、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採取土石、改變原有地形、破壞原有林相、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
  • 7.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作業手冊【出版年份101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不得有礙農、林、漁及牧業產業經營等 有關之土地使用行為。 (c) 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 設立之農產專業區,亦可規劃為農村生 產區。 (b) 不得影響農村特有資源、生態復育及永 續發展等土地使用行為。 (c) 現況為濕地、埤塘、應作為環境保育 區、經查詢確認為環境敏感地,以及依 法應予禁止開發之區域等, (b) 不得有礙農村生活型態、文物及景觀之 保存等土地使用行為。 (c) 依農村社區發展願景,為維護、保存文 物或建築物之區域等,得納入農村文化 區規劃範圍。
  • 8.
    題: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影響河川生態系生物棲息 環境最大者為河川治理與周邊土地使用行為,包括都市城鎮之開發、道路開闢 或修復、堤防或護岸工程、疏濬或河道整理之採砂行為等。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之處理與維護 第八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 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 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其繳納及保 管運用辦法,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已 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行為,依本法之規定應實施水土保持 之處理與維護者,相關安全措施下,得繼續其開發、經 營或使用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第六 款至第八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 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 維護費用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 上。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之處理與維護 第八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 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 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其繳納及保 管運用辦法,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已 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行為,依本法之規定應實施水土保持 之處理與維護者,相關安全措施下,得繼續其開發、經 營或使用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第六 款至第八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 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 維護費用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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