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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256 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 地。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 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 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休閒 農場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 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廢止、 第七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休閒農場 經營休閒農業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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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專案輔導休閒農場 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 目的。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專案輔導休閒農場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目的。 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休閒農場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廢止、土地之使用與營建行為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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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專案輔導休閒農 場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 目的。 第二百零一條 (休閒農場)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依其開發目 的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區內所 需之建築物及遊憩設施,準用開發建 築用地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 地。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 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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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是否有休閒產業:□休閒民宿□觀光果園□休閒農場 □其他說明: 社區發展 問題 課程需求與建議 休閒農場之設置 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 行事項,及前項休閒農場 積 土地之使用與營建行為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休閒農場經營休閒農業者,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 休閒農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變 更經營計畫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知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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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專案輔導休閒農場 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 目的。 第二百零一條 (休閒農場)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依其開發目 的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區內所 需之建築物及遊憩設施,準用開發建 築用地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 地。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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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專案輔導休閒農場 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 目的。 第二百零一條 (休閒農場)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依其開發目 的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區內所 需之建築物及遊憩設施,準用開發建 築用地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休閒農場內申請設置休 閒農業設施,該設施占休閒農場之面 積比例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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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專案輔導休閒農 場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 之目的。 第二百零一條 (休閒農場)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依其開發 目的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區 內所需之建築物及遊憩設施,準用 開發建築用地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休閒農場內申請設置休閒 農業設施,該設施占休閒農場之面 積比率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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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 地。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 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 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 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休閒 農場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 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 第七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休閒農場 經營休閒農業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第七十一條 休閒農場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自行變更用途或變更經營計畫 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