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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編定類別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附註: 一、本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使用 分區 用地 類別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備註 筆數: 團體或機構名稱: 簽章(地號 所有權人:共_________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持分)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業登記證號碼戶籍住址/聯絡地址聯絡電話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 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第十二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 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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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 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第十二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 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 處罰。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 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 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第十二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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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第十二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四十條 訴願委任之解除,由訴願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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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 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第十二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 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 處罰。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 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 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 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 常進行之虞者。 第十二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 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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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持分)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 (持分) 簽章 身分證號碼/ 營業登記證號 碼 戶籍住址/聯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持分)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 (持分) 簽章 身分證號碼/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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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 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 進行之虞者。 第十二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 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 處罰。 第四十條 訴願委任之解除,由訴願代 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 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 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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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 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 進行之虞者。 第十二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 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 處罰。 第四十條 訴願委任之解除,由訴願代 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 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 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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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持分)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 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 正常進行之虞者。 第十二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 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不予處罰。由訴願 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 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 人或參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