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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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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4-24
    容:
    施工起迄時間、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築工程)、建造執照(建築工程)、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工程概要、施工起迄時間、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築工程)、建造執照(建築工程)、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
  • 2.
    題:
    最有利標專區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3-26
    容:
    出席評選會議之非採購機關之評選委員,除「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4點所定情形外,(依新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 要點,已改為每次會議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 2.每千 字中文一七0元;按件計酬者,中文每件六九0元)(依新修 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已改為 200元/每千字或810元/每件)行政院106年12月27日院授主預字第 1060103113號函修正公布『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已有修正。
  • 3.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前項預算,應由中央政府配合補 助。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業經營管理 資訊化, 第五十六條 中央政府應設立農業金融 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 及農業金融體系;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事項表 單位 執行內容 中央政府縣 (市) 政府 鄉(鎮、市) 公所 村里 備註 1. 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 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 (市)、鄉(鎮、市),由縣(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 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 收,並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貼。
  • 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3-08-09
    容:
    建築工程)、工程概要、施工起迄時間、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築工程)、建造執照(建築工程)、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 。
  • 5.
    題:
    水土保持或農村教育宣導相關活動補助受理申請案件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2-11-21
    容:
    收入及支出金額加總正確 清楚註明補助款項及金額 申請補助項目與原核定補助項目、金額一致 需填表人、主辦會計、負責人蓋章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同一案件向二個機關以上提出申請補(捐)助,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散撤離之作業分工事項表 單位 執行內容 中央政府 縣(市) 政府 鄉(鎮、市) 單位 執行內容 中央政府 縣(市) 政府 鄉(鎮、市) 公所 村里 備 註 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及省政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市)、鄉(鎮、市),由縣 (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前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單位 執行內容 中央政府 縣(市) 政府 鄉(鎮、市) 公所 村里 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及 省政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 (市)、鄉(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 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前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 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 輔導事業機構;其基金來源,由中央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原住民族土 地賠償、 第六條 中央政府為辦理本條例及災害 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來源,應依 下列原則辦理:
  • 8.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助及補(捐) 助款之運用,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是否為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列中央政府應辦或補 助事項。 5.監察院糾正案並要求改進事項。相關經費之核銷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 手冊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僱工購料執行計畫書 附件六 附錄: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授主預字第1010101283A號函修正 一、為加強中央政府各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或非營業特種基金 (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散撤離之作業分工事項表 單位 執行內容 中央政府 縣(市) 政府 鄉(鎮、市) 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及 省政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 (市)、鄉(鎮、市)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 352 災害防救法 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 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 計收,並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貼。 其應自付之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 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中央政府 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其資 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散撤離之作業分工事項表 單位 執行內容 中央政府 縣(市) 政府 鄉(鎮、市) 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 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市)、 鄉(鎮、市),由縣(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 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前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 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 計收,並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貼。其補 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災害防救法 399 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中央政府 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其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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