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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五)養護期滿檢驗時,依實際合格數量核算,其不合格之未存活部分不予計價,廠商未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履約時,得由養護保證金扣抵,不足時向廠商求償,並一次結清養護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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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108 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得免繳交農業用地 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及離島地區範圍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 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 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經國 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 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第二條之一 前條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 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 第二十四條 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 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刪除) 第三十條之一 從事第九條第三款至第 九款之經營或使用行為,違反第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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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五)養護期滿檢驗時,依實際合格數量核算,其不合格之未存活部分不予計價,廠商未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履約時,得由養護保證金扣抵,不足時向廠商求償,並一次結清養護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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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1-21
- 內容: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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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二 款、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第七十 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 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 設施者。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 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三 款、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 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 置廢土或廢棄物者。 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第 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 定,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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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四條 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 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刪除) 第三十條之一 從事第九條第三款至第 九款之經營或使用行為,違反第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發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前項第三款所定水土保持計畫由 中央機關自行興辦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委託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四、同意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三款規定,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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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條之一 從事第九條第三款至第 九款之經營或使用行為,違反第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發者, 第二十四條 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 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坡地,指水土保 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山坡地。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前項第三款所定水土保持計畫由 中央機關自行興辦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委託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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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相關書圖及第六條第 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報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核定修正:申請個別宅院整建,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至第六款或第二十條定有社區公約者,得優先補 助。 前項第三款增加公共設施種類或數量,未涉及農村再 生發展區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細目之變更者,年度農村再生 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三款產業活化之行銷推 廣規定辦理;如屬配合全國性或政策性推廣之農村旗艦活 動,農民集居聚落符合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款情 形,且非位於都市計畫區域之農業區、保護區或國家公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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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第三款增加公共設施種類或數量,未涉及農村再生發展區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細 目之變更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製作變更前後內容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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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又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山坡地範圍,除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之範圍外,並涵蓋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