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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 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 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 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 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 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 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