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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第九條) 六、亡故退休人員或亡故公務人員之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遺族,以 及亡故公務人員之已成年且在取情形之查驗,係為利本部辦理重新 核算退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相關 事宜,爰是項查驗資料毋須提供予發 第十條 退休人員之遺族依本法第四十 五條第三項規定,審定因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而領取遺屬年金者,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及 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明定亡故退 休人員或亡故公務人員之身心障礙 且無工作能力之遺族,條第一項前段 月撫慰 金之發給,比照月退休金, 自退休人員亡故時之次一個 定期起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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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四、請將本案所有文件資料轉知督導與主政輔導之所屬機關與團 體、組織及機構,退休人員請各人事單位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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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但本次調 整方案113年1月1日實施時尚未開始領取給與之案 件,於開始領取月退休金之日前亡故時,按亡故退 休人員原審(核)定得開始領取月退休金金額之半 數,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111年7月1 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2但本次調整方案113年1月1日實 施時尚未開始領取給與之案件,於開始領取月退休 金之日前亡故時,按亡故退休人員原審(核)定得 開始領取月退休金金額之半數,調高4%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