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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屆期不繳還 者,發放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 一、 本條參照本法第七十條、必 要時,由支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 定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領受人溢領或誤領之定期退 撫給與金額,是發放機關如遇有困難無法進行 追繳而有必要時,方可由支給機關依 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放機關移送之領受人 溢領退撫給與逾期未 繳還案件後,應依行 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移請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執行。若逾期仍未繳 回,自期間屆滿之次 日起,依行政執行法 規定,移請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各分署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