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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保日期、投保單位、投保薪資及社 會保險年金領取等情形。 一、本條參照本法第四條第五款及原發休所得係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之社會保險年 金,爰除原發放要點第四點第四款規 定者外,增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社會保險年 金為查驗項目。每月十一日以前,退撫整合平臺自 雲端服務平臺取回社會保險年金 領取情形以外之查驗結果並檢核 領受人資料,於每月十二日提供舊 制發放機關查註。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所支領之保險年金,爰須再增加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勞動部勞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