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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保日期、投保單位、投保薪資及社 會保險年金領取等情形。 一、本條參照本法第四條第五款及原發休所得係加計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之社會保險年 金,爰除原發放要點第四點第四款規 定者外,增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社會保險年 金為查驗項目。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每月十一日以前,退撫整合平臺自 雲端服務平臺取回社會保險年金 領取情形以外之查驗結果並檢核 領受人資料,公務人 員於本法生效前、後退休者,如領有 社會保險年金,將與月退休金(含月 補償金)併計為每月退休所得,